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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教育捐赠,如何“善始善终”?
在拼爹的年代里,学位房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随着这些年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加剧,为了提高楼盘的素质,增加楼盘的卖点,房地产商纷纷打出教育牌,大手笔的向学校赞助,联合政府配建学校,给当地政府捐建学校。
一所完整的小学、中学、幼儿园的建设费用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不等,有的学校、幼儿园在楼盘红线规划范围内,但多数是红线规划范围之外,有的省市对红线外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不能扣除,如山西省、山东省济南市等。接受捐建的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单独核算学校建设成本,施工单位发票往往需要开给学校。没有发票,红线外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税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教育建设支出不能认定为房地产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会造成公司多交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达数千万元之多。房地产公司的教育捐赠,如何“善始善终”?
红线外配套学校建设支出是开发商承担了项目红线规划地块外(土地使用权归教育局所有)兴建学校的任务而承担的建设费用支出,包括工程建设支出及开发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红线外建设费用有可能进不了成本费用
关于红线外的配套建设支出,全国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进开发成本,但桂地税发(2008)44号、鄂地税发(2013)44号、穗地税函[2014]175号等地方法规都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或与项目开发有关联关系的红线外政府配套支出,只要能提供证明,说明相关配套支出与取得土地或与项目开发有关,可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扣除。但根据《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及山西地税(2014)3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
房地产公司捐建的学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赞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将给房地产开发商造成严重的税务损失。
案例
按照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LY区教育局、LY区XX管委会签订的《XX新区XX地块配套初中代建合作协议》,XX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的建设支出为21,665,733元(不含税金额为20,634,031),其影响的各项税金如下: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与教育局、管委会签订了《XX学校代建合作协议》,可与教育局和管委会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将合同名称改为 《XX配套初中捐赠合作协议》,明确将房地产公司承担学校建设费用,通过教育局以现金的方式捐赠给配建的学校,然后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付给施工方。
(3)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配建学校应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
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拿地,可与政府协调,在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绑定中学地块建设费用作为新地块的配套费用,计入新地块成本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六)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捐建学校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善举 ,如果操作不当,会让公司承担巨额的税费损失。因各地税收政策不一致,各地在捐建学校时一定要结合当地政策综合考虑。
本文转自:罗信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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